(2017)苏0591执恢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24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光付、张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黄光付,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7640751-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光付,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张小燕,女,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光付、张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4)园商初字第070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燕、黄光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4)园商初字第07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燕、黄光付名下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118号1701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虞10017790、虞100177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小燕、黄光付名下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118号1701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