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国宏与被执行人汪太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964号杨国宏申请执行汪太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国宏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太安给付货款59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汪太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太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汪太安,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