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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30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田嘉宝与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嘉宝,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0153号原告:田嘉宝,男,199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31700。法定代表人:沈彤,总经理。原告田嘉宝与被告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田嘉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嘉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