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艺与郭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艺,郭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赵艺被执行人郭雪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雪梅偿还原告赵艺借款本金92,000.00元及利息,此款于2016年5月起每月被告郭雪梅偿还原告赵艺本金4000元,至以上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赵艺负担。因被执行人郭雪梅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郭雪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郭雪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郭雪梅的工资帐户,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