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督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柴宗福与赵文虎申请人柴宗福诉被申请人赵文虎支付令一案督促民事令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2923民督75号申请人:柴宗福,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日,个体户,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赵文虎,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5日,住东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柴宗福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柴宗福称,自2016年开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经营的XX手抓餐厅(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美食一条街)送菜,截止年底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菜款36000元。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款。现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菜款3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文虎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柴宗福欠款36000元。申请费233元,由被申请人赵文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