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德新与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新,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411号原告:李德新,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1楼26号。法定代表人:赵继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座11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72号17幢3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698249-3。法定代表人:古远国,职务:执行董事。原告李德新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德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载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60.00元,减半收取计280.00元,经院领导批准免收。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