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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许铁锁、张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铁锁,张瑞昌,李珠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66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渤海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许铁锁,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张瑞昌,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李珠昌,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铁锁、张瑞昌、李珠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冀0534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张瑞昌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清私房字第××号)、李珠昌名下的土地、房产(土地证号:清国用(95)字第××号、房产证号:清私房字第××号)。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瑞昌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清私房字第××号)、李珠昌名下的土地、房产(土地证号:清国用(95)字第××号、房产证号:清私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海梅审 判 员  刘惠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