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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川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北“香蜜闺秀”内衣店购物过程中,趁被害人唐某甲不备之机,将其放置于收银台的一部vivoX9手机盗走。经广安市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23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给唐某甲。同时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取得了被害人唐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谅解书,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非人民陪审员  罗明星人民陪审员  蒋天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