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水泉与王卫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水全,王卫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997号原告:于水全,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王卫军,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于水全诉被告王卫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法庭庭外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卫军一次性赔偿于水全人民币5000元;二、自双方解决之日起,原、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双方的任何责任。故原告于水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水全撤诉。案件受理费由500元减半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