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其勋,袁涛,杨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程其勋,男,1977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涛,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薇,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原告程其勋与被告袁涛、被告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程其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涛、杨薇给付人民币101406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袁涛、杨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袁涛名下位于×××房屋,已查封被执行人杨薇名下车牌号为×××小轿车一辆,但由于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涛、杨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审 判 员 汪 霄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贾云龙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张鑫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