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文杰与被告何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杰,何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932号原告:胡文杰,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汝城县。被告:何建军,男,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汝城县。原告胡文杰与被告何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胡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文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胡文杰负担。审判员 朱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