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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郑云浩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194号被执行人郑云浩,男,1978年9月9日生,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正在监狱服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郑云浩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德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云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郑云浩已被送监狱服刑,经对其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华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李江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