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7)湘02刑终244号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伊某,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租住醴陵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7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公安局看守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九月七日作出(2017)湘028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伊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某表示服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伊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伊某撤回上诉。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雁斌审判员 张树萍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