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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特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忠,王彦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88号申请人:王海忠,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杨木村徐家屯。被申请人:王彦国,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杨木村徐家屯。申请人王海忠与被申请人王彦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12日申请人王海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王彦国宣告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忠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王彦国死亡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海忠申请宣告王彦国死亡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