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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周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兰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0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渝,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委托代理人:周振琪,男,汉族,1947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负责人:张强。委托代理人:廖若冰,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兰墨,女,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上诉人周渝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审被告兰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上诉人周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小丽审判员  魏云霞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俊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