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1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建洪与冯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洪,冯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建洪,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冯洪文,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周建洪与冯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冯洪文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冯洪文在被查询银行无存款,在本市市区、工业园区、相城区、虎丘区、吴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无股票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参保信息为养老未退休且缴费状态为暂停缴费。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洪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承杰审判员 覃 灏审判员 徐 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