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何冬梅与周生荣、周学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梅,周生荣,周学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473号原告:何冬梅,女,生于1968年4月9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周玲玲,女,生于1996年10月6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黄铎堡镇白河村*组,系原告女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生荣,男,生于1942年8月15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被告:周学明(曾用名:周明敏),男,生于1973年2月3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告何冬梅与被告周生荣、周学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黑学贵人民陪审员马秀财人民陪审员何福祥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何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