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0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06231号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79房间。法定代表人:李雅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艺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25号303。法定代表人:李庆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嘉,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嘉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由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