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桂平与被执行人王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平,王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朱桂平被执行人:王汝林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7)鲁0687民初2053号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汝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账户6222021606016076351内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春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