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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桂平与被执行人王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平,王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朱桂平被执行人:王汝林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7)鲁0687民初2053号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汝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账户6222021606016076351内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春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