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执1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傅克文与刘宁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克文,刘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1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克文,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刘宁和,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克文与被执行人刘宁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未能兑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谭孝明审判员 刘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