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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辖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盛正安与被肖立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正安,肖立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正安,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木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立铭,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县洲坪乡乌石垅村。上诉人盛正安因与被上诉人肖立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被上诉人交纳的保证金,是为承包车城锦苑建设工程劳务而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类。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本院:1、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书面的劳务合同,虽上诉人提交了《计时工签证单》等证据,但该证据上并未有株洲嘉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印章以及被上诉人的签名,无法从法律上证明本案劳务合同事实上已成立,故上诉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为由要求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松喜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恒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