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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昌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1144号李昌元、张南南、赵海云:申请执行人李昌元与被执行人张南南、赵海云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南南、赵海云经本院通知,已自动履行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昌元同意法院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相合书记员 :张凯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