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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王宁施工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宁施工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21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县人民路658-7号。法定代表人宋庆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祥龙,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宁施工队。负责人王宁,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沛县。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安监罚(2016)J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告知被执行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经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王宁施工队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王宁施工队无相关通信线路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他人从事通信线路的施工作业,2016年5月29日下午3点半左右,在丰县××齐阁村汪楼加油站斜对面322省道北侧、沛县过境丰县的通信线路三线(通信、广电、供电)交越处实施网线布设施工中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丰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报经丰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申请执行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王宁施工队对这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于2016年12月7日对王宁施工队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6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万元,两份行政文书均直接送达王宁。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王宁施工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王宁施工队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等行政文书及送达手续;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立案、内部审批资料。本院认为,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王宁施工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三种不予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丰安监罚(2016)J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念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