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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仓艮与赵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仓艮,赵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319号原告:张仓艮,被告:赵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负责人:余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仓艮诉被告赵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仓艮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仓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仓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张仓艮负担。审判员  李荣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