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朝俊与王娟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俊,王娟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249号原告郭朝俊,男,出生于1949年11月21日,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王娟凯,男,出生于1981年3月26日,汉族,住新密市。郭朝俊诉王娟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高朝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朝俊撤诉。审判员 肖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