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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朝俊与王娟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俊,王娟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249号原告郭朝俊,男,出生于1949年11月21日,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王娟凯,男,出生于1981年3月26日,汉族,住新密市。郭朝俊诉王娟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高朝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朝俊撤诉。审判员 肖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