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邱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436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凤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利民、潘超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李凤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明知吴某、余某、余某2(均另案处理)在网络上丢单实施诈骗,仍为三人提供虚假广告、可以制作虚假的购买游戏道具或游戏币成功信息的程序使被害人继续受骗等帮助,并从中获利。其中,2016年9月21日,被害人王某通过邱某给丢单手吴某在游戏里做的虚假广告受骗,致使王某被骗现金共计13444元。2016年9月23日,被害人尹某通过邱某给丢单手余某在游戏里做的虚假广告受骗,致使尹某被骗现金共计3483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帮��,诈骗数额共计482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没有参与诈骗被害人尹某。辩护人李凤彩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参与诈骗尹某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邱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属从犯。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邱某明知同案犯吴某(另案处理)、余某(另案处理)、余某2(另案处理)在网络上丢单实施诈骗,仍为三人在游戏里发布虚假广告以及为三人提供可以制作虚假的购买游戏道具或游戏币成功等信息的程序并从中获利。其中,2016年9月21日,被害人王某通过邱某为丢单手吴某在游戏里发布���虚假广告受骗,吴某作为“丢单手”诈骗850元后把单丢给同案犯余某2,余某2直接把单丢给同案犯蓝某(已判决),同案犯蓝某诈骗12594元。王某被骗现金共计13444元。被告人邱某投案后向临颍县公安局退出赃款4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邱某的当庭供述,证明其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诈骗被害人王某的事实无异议,诈骗王某的虚假广告是其在游戏中为吴某发布的,但是后面具体的诈骗过程其不清楚,其也曾为吴某、余某2和余某三人提供过能够生成虚假信息截图程序,其为余某2发布广告后余某2前后总共给其4000多元钱。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1日下午,其在手机上面玩天天酷跑游戏时看到游戏里面发布有卖游戏钻石的信息(QQ号91×××58),其和对方联系后对方让其加微信(chenhong125130)转账50元,其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50元后对方称其因为半年没有玩游戏需要再转账300元作为开通游戏端口保存商品钻石用,后对方又让其转500元开通腾讯退款用。后对方让其联系另外一名客服(QQ30×××30)退款800元,其联系该名客服后,该名客服让其在电脑登陆自己的QQ12×××41,后该客服称要远程控制其电脑保存退款数据,后该客服登陆其淘宝并让其输入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该客服在一家淘宝店内购买了价值一元钱的钻石并让其输入交易的验证码,其输入验证码后收到了消费12594元的短信,其发现被骗后就打电话报警了,其前后总共被骗了13444元。3、同案犯吴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其在饶平怡情网吧上网时看到余某2在游戏上利用代刷游戏装备的方式实施诈骗,其向余某2表示想学后余某2在7月下旬给其两个软件,软件的主要作用是可以显示出游戏道具购买成功的截图。2016年8月29日,余某2介绍其和邱某认识并称邱某可以帮其在游戏界面打广告,邱某告诉其在天天酷跑游戏中挂广告如果骗到钱是五五分成。从2016年9月5日邱某开始帮其挂广告,在虚假广告中留的QQ号都是邱某在网上购买的,其诈骗金额最大的一次是2016年9月21日其先骗了一个人850元后把单子丢给余某2,后余某2又骗了12000多元,余某2诈骗成功后分给了其1246元,其分给邱某1000元左右,当时其诈骗使用的QQ号是91×××58,邱某帮其挂广告到2016年10月初就不挂了,在此期间其共分给邱某14000多元。4、同案犯余某2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1日,吴某作为丢单手丢给其一个单子,后其用QQ号33×××84直接把单子丢给了秒单手“阿白”(QQ号50××××3),该次诈骗了被害人12000多元,事后其共给吴某转了1700多元。其开始诈骗是因为知道邱某会在游戏中挂虚假广��就让邱某帮其在游戏中挂广告,邱某曾经给其发送过一个软件让其学习如何发广告但是其没有学会,如果其要在广告中变更QQ号时就通知邱某让他变更,邱某帮其挂广告时知道是用来诈骗的,其总共分给邱某4000多元钱。其电脑文件夹中有一个邱某给其的软件是用来生成购买游戏道具成功和需要激活端口等内容的,截止被抓获其共给邱某7000多元现金,吴某和邱某是在2016年8月前后经过其介绍认识。其在收款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是其妻子孙某尾号01644的建设银行卡。5、同案犯蓝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1日,广东的QQ号33×××84丢给其一个单子要买酷跑钻石,其向“小维”(QQ号31×××07)要了一个链接一次性从被害人“花呗”中骗取12000元,事后“小维”按照六成分给其7556元,其分两次给丢单的人汇去3600元。50××××3是其使用的QQ号。6、临颍县公安局提���电子数据笔录,证明临颍县公安局网监大队从被告人吴某提供的腾讯微云盘账号(45×××24)中提取作案工具四个TXT文档和三个可执行程序。7、被害人王某农业银行卡明细、微信转账凭证截图和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证明王某通过微信共被骗850元、通过支付宝共被骗12594元。8、蓝某与余某2转账记录,证明蓝某分两次给余某2转账3600元。9、余某2使用户名孙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44)的交易明细。10、同案犯吴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同案犯吴某辨认出被告人邱某。二、2016年9月23日,被害人尹某通过邱某为丢单手余某在游戏里发布的虚假广告受骗,其中余某作为“丢单手”诈骗尹某850元后把单丢给同案犯余某2,余某2直接把单丢给同案犯蓝某,蓝某分多次诈骗尹某共计33989元。尹某被骗现金���计3483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邱某的供述,证明其称对该起诈骗不知情,因余某和余某2没有给其分钱。2、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2日晚,其在家玩天天酷跑游戏时看到游戏里面发布有卖游戏钻石的信息,其加对方为QQ(昵称“发货”)好友后对方称50元可以刷到几个角色和十万钻石,对方称要支付30元定金并给其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0元后对方给其发送一张截图显示即将支付成功,后其把剩余的2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后对方又让其先后支付共800元用来激活,对方称钻石十分钟到账后给其一个QQ号(昵称“退款”)让其加好友退款。其加退款的QQ号后对方给其发送了一个网址链接并称这是退款用的,其点开链接后显示是购买携程礼品卡(金额为9999元),输入验证码时对方给其了一个验证码让其输入,其输入后显示支付失败对方又让其输入其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并称还会显示支付失败,其输入手机的验证码后显示支付成功,后对方又给其发送一个网址链接(10000元的携程礼品卡)并称还是退款用的并用同样的方式骗取了10000元。后对方给其发送了一个一元链接,其点击了七次后手机收到了七个验证码,其问对方为什么短信验证码的支付金额和一元链接不一样,对方让其把短信截图发过去,其把短信截图给对方发过去后对方称退款会在24小时内到账。其第二天睡醒后对方在QQ上称“在吗,醒了没有,大傻逼”并把其删除了好友,其就发现被骗了,后其通过查询支付宝和银行卡明细发现总共被骗了34839元,从支付宝分别被骗30元、20元、300元、500元、9999元和10000元,从支付宝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46)被骗4991元,从支付宝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05)分别被骗5000元和3999元。其QQ号是87×××10,昵称是“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支付宝账户是18×××14,昵称是“尹某”;对方支付宝账户是46×××**@qq.com,户名是何佳喜。3、同案犯余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其通过余某2联系了邱某教其在游戏中赚钱,后余某2告诉其在游戏中赚钱其实就是骗钱,其任务是接待在游戏中看到广告后要购买游戏道具的被害人,2016年9月中旬邱某开始帮其在游戏中挂广告,广告内容是邱某设计的,广告中的QQ号是其告诉邱某的,通过邱某发广告诈骗成功的钱其分得四成、邱某分得六成,另外邱某还给其一个天天酷跑后台程序的软件用来生成购买游戏道具成功、需要激活端口等内容的图片。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其在天天酷跑游戏中诈骗一个人850元到支付宝内后把单丢给余某2让他继续诈骗,后余某2告诉其���次骗了20000多元并分给其2400元,该次诈骗是邱某帮其挂的广告,其记得很清楚是因为诈骗成功后其曾经和余某2商量这次诈骗的钱自己分了不告诉邱某。邱某帮其挂广告以来其共获利10000多元,其分得6000元到7000元,邱某和其分的差不多。4、同案犯余某2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余某作为丢单手丢给其一个单子,其直接把单子丢给了“阿白”,后“阿白”告诉其共诈骗了30000多元并分两次给其转了12888元,其分给余某2400元。其在收款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是其妻子孙某尾号01644的建设银行卡。5、同案犯蓝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3日,广东的QQ号33×××84丢给其一个单子要买酷跑钻石,其向“小维”(QQ号31×××07)要了两个链接分两次共骗取20000元(一次10000元),“小维”分给其16000元后其分给丢单的人8000元,后其分别和三个人又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和第一个人想不起来是谁骗了4991元;和第二个人“扎哥”合作从该被害人建行卡(卡号62×××05)骗取5000元,但是“扎哥”没有给其分钱;和第三个人“怀旧”骗了3999元,后“怀旧”分给其3200元,其分两次总共给丢单的人汇去12888元。其在钓卡时看到被害人的姓名叫尹某、身份证号是。50××××3是其使用的QQ号。6、被害人尹某工商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明细、支付宝电子账单截图,证明尹某通过支付宝的余额宝共被骗850元、通过支付宝余额被骗9999元、通过支付宝绑定的工商银行卡被骗14991元、通过建设银行卡被骗8999元。7、蓝某与余某2转账记录,证明蓝某分两次给余某2转账12888元。8、余某2使用户名孙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44)的交易明细。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邱某与同案犯余某2���聊天记录、同案犯余某2与同案犯吴某的聊天记录、同案犯余某2与同案犯吴某的聊天记录。2、临颍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邱某家属邱瑞芝收到条及临颍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办案机关从邱某处扣押组装电脑主机一台现已发还被告人家属。3、临颍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邱某退回临颍县公安局刑侦大队4500元。4、临颍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邱某于2016年12月20日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投案。6、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反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吴某等人��同实施网络诈骗,参与网络诈骗数额共计482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提出没有参与诈骗被害人尹某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参与诈骗尹某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同案犯余某的供述能够证明诈骗尹某是被告人邱某为其在游戏中发布的广告,被告人邱某当庭供述其对该起诈骗不知情的原因是因为同案犯告诉其,而同案犯余某供述中称该次诈骗想自己把钱分了就和同案犯余某2商议不告诉被告人邱某并且不给邱某分钱,该起诈骗中同案犯为分得更多赃款而故意没有告诉邱某的情况不影响邱某参与该起诈骗为同案犯提供帮助事实的认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同案犯吴某、余某、余某2的供述均能证明其三人每人进行网络诈骗成功后均要按照比例向被告人邱某分赃,且同案犯供述亦能证明是从邱某处学得诈骗方法以及邱某为同案犯提供能够生成虚假截图的程序等技术帮助,从被告人邱某与同案犯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人邱某在与几名同案犯的整个网络诈骗犯罪过程当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邱某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邱某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邱某与同案犯蓝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3444元。三、责令被告人邱某与同案犯蓝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34839元。四、本案中责令被告人邱某退赔款项中已被临颍县公安局扣押的由扣押单位临颍县公安局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杨少武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代理审判员 曹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保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