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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执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林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4377号原告林宁国诉被告徐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185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宁国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江英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电子商务、证券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江英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5执437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忠强审判员  门淑芳审判员  杨樟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少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