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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菊与被告徐超、赵娟利分家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菊,徐超,赵娟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48号原告:张秋菊,女,1983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英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男,1983年5月5日出生。被告:赵娟利,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张秋菊与被告徐超、赵娟利分家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秋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秋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