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谭家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政,刘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谭家政。被执行人刘昌荣。申请执行人谭家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昌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家政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货款6万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支付欠款逾期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昌荣定于2017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一万元,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一万元,2017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二万元,2018年2月5日前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各分期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李辉祥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