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进武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冯博宇,王晓明,冯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1255号案外人:周进武,男,1968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代表人:徐晓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其颐,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莎,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法定代表人:冯博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博宇,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晓明,女,汉族,1958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博民,男,汉族,1964年8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冯博宇、王晓明、冯博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周进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进武称,贵院以(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34、00535、005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华鑫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事实与理由:华鑫公司与周进武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第S17栋25号房出售给周进武,现周进武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取得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并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并进行拍卖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第S17栋25号房土地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人中信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华鑫公司、冯博宇、王晓明、冯博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三份书面保全申请并以自我财产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总计冻结被申请人华鑫公司、冯博宇、王晓明、冯博民的银行存款38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2月16日分别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34号、00535号、00536号民事裁定书,总计裁定冻结上述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2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12月18日,本院向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黄陂国土局)送达(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34号、00535号、0053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534、00535、005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华鑫公司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12月25日,本院向黄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陂房产局)送达(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34号、00535号、0053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总计查封了被申请人华鑫公司647套房产。案外人所主张的第S17栋25号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不在本院查封范围之内。原告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与被告华鑫公司、冯博宇、王晓明、冯博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本院已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鄂01民初366号、(2016)鄂01民初367号、(2016)鄂0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6)鄂01执1046号、1047号、1048号立案受理。另查明,2012年3月1日,周进武与华鑫公司就华鑫公司投资建设的第S17栋25号房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商品房用途为“仓储用地”,房产价格为433944元。2012年3月1日、2012年5月14日,华鑫公司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记载周进武支付第S17栋25号房购房款433944元。本院认为,案外人周进武所主张的第S17栋25号房产项下土地使用权所在的土地不在本院(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34号、00535号、0053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范围,即本院未对上述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执行措施。故,周进武异议并非针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其所提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周进武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谌 玲人民陪审员 钱志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周 晨书 记 员 王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