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诉被告侯若飞、梁晴、于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侯若飞,梁晴,于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9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建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被告:侯若飞。被告:梁晴。被告:于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诉被告侯若飞、梁晴、于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23元,由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