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惠萍、钱光志、钱美玲与张金波、童加初、童舟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萍,钱光志,钱美玲,张金波,童加初,童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萍,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钱光志,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钱美玲,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金波,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童加初,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童舟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萍、钱光志、钱美玲与被执行人张金波、童加初、童舟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惠萍、钱光志、钱美玲于2017年9月12日以与张金波、童加初、童舟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