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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惠萍、钱光志、钱美玲与张金波、童加初、童舟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萍,钱光志,钱美玲,张金波,童加初,童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萍,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钱光志,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钱美玲,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金波,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童加初,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童舟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萍、钱光志、钱美玲与被执行人张金波、童加初、童舟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惠萍、钱光志、钱美玲于2017年9月12日以与张金波、童加初、童舟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