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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鑫金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湘潭鑫金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49号朝阳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鑫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东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成扬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豪,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百花大道百花新城8号楼。负责人:杨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鑫金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贵州艾克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为本案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原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振中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湘乡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湘潭鑫金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裁定发回重审,请在重审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1、贵州艾克美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参与本案诉讼,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2、原审判决对湘潭鑫金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艾克美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水泥买卖货款总额及已付款数额的认定,存在矛盾,对上述案件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3、货款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的支付顺序及依据和已支付部分款项中实际抵充顺序的情况。4、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向贵阳仁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付款书》行为的性质应仔细斟酌。以上意见供参考。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