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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贾怀留与乌海市恒运种养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怀留,乌海市恒运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怀留,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海市恒运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新渠村。法定代表人:郭占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怀留因与被上诉人乌海市恒运种养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怀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7元,减半收取68.88元,由上诉人贾怀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周 敬代理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慧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