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5321朱吉山与丁忠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山,丁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5321号申请执行人:朱吉山,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丁忠发,男,195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本院在执行朱吉山与丁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朱吉山以双方成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