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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蒙万义与眭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万义,眭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蒙万义,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眭军龙,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蒙万义与眭军龙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380元、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86.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眭军龙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蒙万义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