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姜学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47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姜学宇,汉族,男。鲁B×××××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强制措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461号指控事实2017年09月13日01时51分许,被告人姜学宇驾驶鲁B×××××号小型面包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南向北行驶至延寿宫路路口,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姜学宇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姜学宇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在送检的姜学宇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系醉酒。姜学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姜学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姜学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学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姜学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