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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邢伟与王小军、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伟,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218号原告:邢伟,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598834113P。法定代表人:周庆财,总经理。被告:王小军,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伟诉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