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陶伟、刘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伟,刘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陶伟,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刘博,男,199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62750780U(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伟与被执行人刘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