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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诗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诗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诗林,男,1999年5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诗林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意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孙诗林接受郑某1(已判)的提议,与李某(另案处理)、郑某2(已判)等人约定,先由李某出面约吕某开房,再由孙诗林假充李某的男朋友与郑某2等人去“抓奸”,趁机向吕某索要钱财。2017年6月21日凌晨0时许,李思语先去吕某在资中县重龙镇后西街金带宾馆开好的205号房间,随后孙诗林与郑某2、刘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金带宾馆205号房间内“抓奸”,要求吕某拿钱了结此事并在宾馆内殴打了吕某。孙诗林等人为让吕某拿钱,先后将吕某带至金带宾馆大门西侧的巷道内、重龙镇步行街未来网吧背后的单元楼下实施殴打、威胁,强迫吕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转给孙诗林、郑某1、郑某2三人350元。案发后,郑某1等人已退还被害人吕某现金350元,被告人孙诗林的亲属已赔偿了吕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孙诗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诗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被告人孙诗林及同案人郑某1、郑某2、李某的供述、证人胡鹛丹、朱某、蒋某、孙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诗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诗林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诗林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敏人民陪审员  曾娅淋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