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某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9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记,男,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山市古镇镇某灯饰厂员工,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温继华,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记及辩护人温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记醉酒后无证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徐某)至中山市古镇镇岐江公路古镇交警大队对开路段处,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谢某记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被告人谢某记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办案说明、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记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谢某记的辩护人辩称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记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已达86.1mg/100ml,显非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该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谢某记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谢某记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记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也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区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