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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青与云南沁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青,云南沁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085号申请执行人姚青。被执行人云南沁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的姚青诉云南沁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西劳裁书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经通知到庭参加,未提交新的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庄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