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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慧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慧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初2776号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业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徐林,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徐慧萍,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雅物业公司)诉被告徐慧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澳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截止2016年12月31日)5,46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18.6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2011年10月15日,澳雅物业公司与徐慧萍签订《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二、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小区位置和名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三期“芯片人”社区。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日期: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30日前预缴下季度或下半年度的物业费。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标准: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七、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期间和数额:1.5元×42个月(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86.6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460元八、被告未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被告称楼下的业主在一楼屋顶露台搭建了玻璃,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另四楼阳台有漏水的问题,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被告的厕所发霉。被告认为原告解决上述问题后再交物业费。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履行相应的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关于被告提出的楼下的业主在一楼屋顶露台搭建了玻璃,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另四楼阳台有漏水的问题,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被告的厕所发霉的抗辩理由,均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自2016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事出有因,并非恶意拖欠,故本院酌定免除被告交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慧萍支付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46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慧萍负担。此款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徐慧萍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