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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绪明谷臣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绪明,谷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绪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谷臣亮,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绪明被执行人谷臣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臣亮于2017年9月30日已自动履行20555元,尚欠4445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另外根据(2017)湘0822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还有5000元欠款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夏绪明于2017年10月12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待被执行人谷臣亮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2执4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谷臣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真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程 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