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迎仙,曹德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萍,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迎仙,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曹德干(系曹迎仙丈夫),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迎仙、曹德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曹迎仙、曹德干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曹迎仙、曹德干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曹迎仙、曹德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曹迎仙、曹德干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