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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蒋品华与王育田、王根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品华,王育田,王根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蒋品华,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王育田,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王根乙,男,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品华与被执行人王育田、王根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育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王根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