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追缴被执行人谷小花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060号被执行人谷小花,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00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谷小花的银行存款40500元(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4000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