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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王荣宗、黄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宗,黄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宗,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案件由来:王荣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148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安市美林街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居住地管辖权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成都市居住证》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