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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崔金玉与江西快瑞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玉,江西快瑞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25号原告:崔金玉,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快瑞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以西(玉屏东大街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3092829233。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崔金玉诉被告江西快瑞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崔金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金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金玉负担。审判员 蒋 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