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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兰忠与赵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兰忠,赵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332号原告董兰忠,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赵海峰,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兰忠与被告赵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兰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海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兰忠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兰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为710元,由原告董兰忠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广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