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兰忠与赵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兰忠,赵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332号原告董兰忠,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赵海峰,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兰忠与被告赵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兰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海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兰忠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兰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为710元,由原告董兰忠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广兵 更多数据: